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或者职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工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