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条有效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疗养院等不动产确因城市规划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