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设立主要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