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

职工享有疗养和休养的权利,各级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做好职工疗养、休养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