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职工享有疗养和休养的权利,各级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做好职工疗养、休养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