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审理一般案件,可安排工会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