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