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