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撤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