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