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