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