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