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