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