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通过各种类型的工作经验交流会、专题座谈会、列席会议、交换文件资料等形式,加强同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