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二)组织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起草;(三)筹建会议的办事机构;(四)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需要设立的有关委员会等项建议名单;(五)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