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