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4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Article 33Repealed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7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