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