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