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应当由承办单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