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