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

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