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