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