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也可以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