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