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