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