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