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