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