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九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在首次全体会议上决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或者主任会议的其他组成人员通报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会议根据确定的议程,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通过分组或者联组会议,逐项进行审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