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技术培训、示范、咨询、服务,向农民推广、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和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鼓励科研人员采取技术入股、领办企业、科技承包等方式,推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