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科技馆(中心)、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应当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组织开展科技交流、科普展览和专业技能培训活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利用馆藏科普图书、资料、实物、标本和设施,宣传科普知识,开展科普活动。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普宣传活动。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各类科普场所应当有组织地每年定期免费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