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第十八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科普组织,自主开展活动;(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接受有关科普工作、科普项目的捐赠、资助;(三)创作科普作品,参加学术交流;(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享受相应待遇;(五)依法创办从事科普活动的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六)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七)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