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第十九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开展科普工作,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三)抵制和揭露伪科学、反科学行为和迷信活动;(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科普工作水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