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水工程、防汛专用道路及坝顶、堤防、渠堤兼作公路用于社会运输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