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