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或者下达批复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