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