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