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