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