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时,必须同时报送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同意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修改内容仍须征得原批准部门和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