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十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投产前60日,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综合报告15日内,组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