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有效对《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停止生产、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需要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00元至100000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