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4000元至2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