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有效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可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