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的;

(二)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不及时报告,仍冒险作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