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布的指示、命令或者规程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三)对冒险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四)对已发现的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