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命令或者规程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
(三)对冒险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四)对已发现的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