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事故调查一般应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报告书》后30日内予以批复,必要时,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