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和搜集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人员,有义务如实地向调查组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协助调查组取证,不得提供伪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