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和搜集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人员,有义务如实地向调查组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协助调查组取证,不得提供伪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