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