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